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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受理地点和时间:盟环保局办公大楼三楼 312 室;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 — 11:30 ,下午 14:30 — 17:00 办理程序: 产生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污染治理责任制度,配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保证正常运转,健全运转档案。 污染物处理设施故障、检修等无法正常运转的应当采取停产、减产或者其它措施,并在 24 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环保局。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在实施拆除、闲置行为 30 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盟或旗环保局批准。环保局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超过 20 日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2 、排污申报登记 受理部门:污染监理科 受理地点和时间:盟环保局办公大楼三楼 312 室;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 — 11:30 ,下午 14:30 — 17:00 。 办理程序: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向盟、旗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治理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 需要改变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的,必须在改变的 30 日之前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3 、排污许可证的审理 受理部门:污染监理科 受理地点和时间:盟环保局办公大楼三楼 312 室;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 — 11:30 ,下午 14:30 — 17:00 。 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程序: 发证对象 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许可证申请 总量审核 颁发排污许可证 ( 1 )发证对象:根据盟环保局有关规定确定发证对象。 控制因子为: 水: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氨氮、六价铬、总汞、总铅、总镉、总砷、总氰化物等。 气: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等。 固废:固体废物年产生总量 2000 吨以上,或产生 02-47 类危险废物的单位。 ( 2 )排污申报登记 ( 3 )排污许可证申请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由盟环保局统一印制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盟或旗环保局。重点单位一式两份,其他单位一式壹份。 ( 4 )总量审核 盟或旗环保局按审核原则及管理权限审核排污单位的《申请表》,核定允许排污量。 ( 5 )颁发排污许可证 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单位,由环保局向其颁发正式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有效期 3 年。 未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及临时排污许可证副本,在副本上注明总量削减要求及规定完成的时限,有效期一般为 1 年。 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在领证三个月内向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环保局提交总量削减方案。在临时许可证期限内完成削减计划并经环保部门检测验收合格,经申请由环保局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 4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受理部门:污染监理科 受理地点和时间:盟环保局办公大楼三楼 312 室;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 — 11:30 ,下午 14:30 — 17:00 。 所需资料: 餐饮单位所需资料: ( 1 )建设单位书面申请(说明项目地点、内容、规模等); ( 2 )地形图、管线图; (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 份、报告表 3 份、登记表 3 份); ( 4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标明隔油池、油烟排放管道、空调系统位置等); ( 5 )建设项目排水管道图; ( 6 )隔油池图纸; ( 7 )油烟气治理方案及排放管道图; ( 8 )噪声治理方案; ( 9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合同; ( 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送审单》( 2 份); ( 11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情况登记表》( 2 份); ( 12 )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房屋使用性质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 13 )其他。 非餐饮单位所需资料: ( 1 )项目建议书; ( 2 )有关部门批文(如:计委、上级部门等); ( 3 )建设单位书面申请(说明项目地点、内容、规模等); ( 4 )地形图、管线图; ( 5 )规划选址意向(规划部门、基建项目); ( 6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 份或报告表 3 份或登记表 3 份; ( 7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 8 )市政排水管理部门的排水去向证明(基建项目); ( 9 )项目总平面图:图上应标明各建筑物位置、污染物排放地点(如烟囱、排气筒、总排水口、工艺设备布置图等); ( 10 )给排水总图、排水系统图、排风系统图; ( 11 )动力、变电站、冷冻、空调、水(热)泵、车库、娱乐场所设备平面布置图; ( 12 )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保护设施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工艺设备布置图及构筑物一览表; ( 13 )施工图、说明; ( 14 )主体工程工艺流程图、设备型号、技术参数、原材料等(指生产性项目); ( 15 )固废、危废、废弃食用油脂等委托处理协议书; ( 1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送审单》 2 份; ( 17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情况登记表》 2 份; ( 18 )经营场所证明; ( 19 )其他。 办理程序: ( 1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 2 )受理部门到现场勘察; ( 3 )申请单位根据《阿盟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受理事项服务菜单》要求报送资料; ( 4 )受理部门审核资料; ( 5 )对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审核意见。 办事时限: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核阶段,经现场踏勘,内容符合要求、资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 、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 受理部门:污染监理科 受理地点和时间:盟环保局办公大楼三楼 312 室;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 — 11:30 ,下午 14:30 — 17:00 。 所需资料: 1 、环境监测报告或环境监测综合技术报告;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通知单复印件;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单( 6 份);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2 份); 5 、其他。 办理程序: ( 1 )申请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2 )受理部门现场勘察; ( 3 )受理部门根据踏勘情况,提出环境监测要求; ( 4 )待监测结果出来后,对资料进行审核; ( 5 )受理部门提出验收意见。 办事时限:凡环保设施运转正常,经环境监测站测试,各项污染因子达标(附监测报告)、资料齐全,受理部门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环保竣工验收单。 6 、夜间建筑施工申报 受理部门:污染监理科 受理地点和时间:盟环保局办公大楼三楼 312 室;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 — 11:30 ,下午 14:30 — 17:00 。 申报范围:区域内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或工期一年以上的工地;虽建筑面积小或工期短,但有噪声扰民的经营性工地;在夜间 22 时至凌晨 6 时必须进行连续施工的工地。 所需资料: ( 1 )建筑单位(包括建筑开发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2 )建筑工地地形图; ( 3 )填写好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申请表》; ( 4 )夜间施工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理由、工艺要求等资料。 办理程序: ( 1 )申请单位须在工程开工前提出申请,并领取《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申请表》; ( 2 )受理部门审核相关资料; ( 3 )受理部门提出夜间施工审核意见。 办事时限:对具备申请资格、资料齐全的单位,夜间建筑施工申报受理部门应在接到申报文件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不批准的应告知其原因。 注意事项:申请夜间施工的单位须会同所在地居委会做好周边居民和单位等各方的协调工作,听取意见,求得谅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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