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盟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审定环境功能区划。
2.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4.调查处理全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自治区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全盟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盟环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全盟可持续发展纲要。
6.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审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管理牧区生态环境保护。
7.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管理全盟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8.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核安全管理工作;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9.承办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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