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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环发〔2005〕73号
阿盟环保局关于储备污染防治项目的通知

各旗环保局、乌斯太环保分局:
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局将在每年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污染防治项目,为做好项目前期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储备项目单位必须是足额上缴排污费的当地的污染大户。
2、储备项目要结合污染防治实际,即可以是重点污染防治项目,也可以是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目实施后要能够取得明显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3、要做好储备项目的前期基础工作,按有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4、储备项目的污染治理工艺或技术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良好的示范作用,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5、各地要对上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好质量关,盟财政局、环保局将审核分类纳入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的储备项目优先逐级上报。
6、计划2006年申报的项目必须在2005年底前完成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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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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