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环发〔2005〕97号
阿盟环保局关于印发开展2005年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月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旗环保局、乌斯太开发区环保分局:
根据盟委办、行署办《转发盟民族事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全盟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月活动的意见>的通知》(阿党办发[2005]3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局属系统新时期民族团结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经局党组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落实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促进全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局属系统民族团结进行表彰月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叶金宝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任副组长,由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和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月活动的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活动内容
一是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的学习、宣传、教育。组织局属系统干部职工认真系统地学习有关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六大有关民族工作的精神,并与本系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为各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推动本系统民族工作的开展。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切实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管理条例》的学习,增强干部职工的民族团结意识。
四、活动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月活动,增强对重要性和紧迫的认识。
(二)要加强对有关民族工作的内容的学习、宣传,切实把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措施落实到环保工作的具体实践中。
(三)本次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民族理论知识水平。各旗环保局、乌斯太开发区环保分局、盟环境监测站务于10月20日前将此次活动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盟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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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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