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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环境监察工作公开制度
(试行)

一、环境监察人员守则
1、认真学习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2、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监察业务,掌握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3、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法,遵守行为规范。
5、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监察工作情况。
6、履行工作职责,增守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技术和业务秘密。
二、公开办事规则
l、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2、公开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秩序。
3、公开环境监察执法依据和结论。
4、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5、现场监察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
6、执行任务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三、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l、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4、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J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5、对机动车尾气,禁鸣路段噪声等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
6、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四、污染源现场巡视监察制度
l、保证现场巡视监察次数,提高巡视监察质量。
2、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视监察。
3、现场巡视监察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4、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5、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察记录》,经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察机构负责人阅批。
6、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五、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l、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
2、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3、向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排污量核定依据。
4、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5、符合排污费减、缓、免各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
6、排污收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六、污染事故纠纷和查处制度
l、登记报告: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2、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3个月内结案。
3、现场调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4、查处结案:所有受理案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
七、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制度
l、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2、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办件,调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涨。
3、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4、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作正式复函。
5、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察人员应函复意见执行。
6、对来文、来函及函复文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八、环境监察档案管理制度
1、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2、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3、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及时修补,复制。
4、档案库存做到帐物相符,搞好档案开发利用。
5、环境监察人员可按规定查阅环境监察业务档案,借出使用需办借阅手续。
6、非监察机构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须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7、需要摘抄,复制档案资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
8、借阅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九、环境监察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l、排污收费票据和罚款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2、领取票据时,应登记票据种类、号码、发放日期,使用人应履行签字手续。
3、使用人应认真填写,出现填写错误须在票据上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撕毁。
4、如果票据丢失,应及时向票据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声明作废。
5、票据使用完毕,需重新领取票据时,须把用完的票据存根如数交回,并由票据管理人员审核存档。
6、对已开出的下落不明的票据,通过银行收款的,由排污费财务人员查找,直接送达缴款单位的,由送达人查找。
7、排污收费应帐据相符,超过3个月未人帐的票据,由排污费财务人员负责追回。
8、缴款单位将票据丢失要求补发的,应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监理人员核对后方可补发,补发的票据应注明原票据号,并将介绍信附在新补票据存根上。
十、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l、执法文书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2、领用执法文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3、填写执法文书,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内容规范、准确。4、发送执法文书要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5、发送执法文书,须办理执行单位签收手续。
6、执法文书使用完毕,按一事一卷的原则立案归档。
十一、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l、对辖区内发生的污染事故,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通报和报告。
2、对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责令其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3、污染事故发生后,监察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做出认定。
4、对重大污染事故应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特大污染事故应报国家环境保护局。
5、按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的报告分类,及时做出反应并实施。
十二、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
l、环境监察管理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环境监察人员应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或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新上岗或换新岗的环境监察人员应经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环境监察人员每工作5年可至少应经一次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察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专业知识。
6、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环境监察人员相互交流、相互学习。
十三、环境监察稽查制度
l、局务会对环境监察工作负有指导、培训和检查监督的责任。
2、环境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积极参与局里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3、环境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每年12月底应向局务会报告本年度辖区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情况。
4、局务会对监察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责令其改正。
5、局务会对监察机构中不适宜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人员,可将其调离监察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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