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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公示

  建设项目三同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 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建设项目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营业)。
一、“三同时”审理范围:全盟范围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
二、“三同时”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办理“三同时”书面报告。
2、环保局接到报告后,在工作日5天内,派人到现场进行勘查。
3、凡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发给“三同时”审查表。
4、建设单位在报送“三同时”审查表的同时, 应提交下列文件:①、上级批文;②、 地形图 ( 市区1/500,郊区1/1000),并在图上标出建设位置;③、设备平面布置图;④、其它有关文件。
5、环保局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后,在工作日7天内给予批复。
6、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启用前,须提交申请验收报告,领取并填报验收表,附盟环境监测站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
7、环保局收到验收表等全部文件后,在工作日5天内予以验收并批复。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一、申报范围
全盟范围内所有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内容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生产工艺流程图;
3、用水、排水及排污情况;
4、噪声排放情况;
5、废气排放情况;
6、固体废物排放情况;
7、主要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及企业平面布置图等。
三、申报程序
1、排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除外)申报登记
(1)填报申报登记表。 排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凡要求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其监测数据不能自己监测的,可委托盟环境监测站监测。
(2)排污申报审核。①审核申报表;②现场核实。
(3)登记注册。对申报登记合格的, 环保局在收到申报表20天(工作日)内,发给《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2、建筑施工单位申报登记
(1)市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天前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申报表。
(2)施工单位在工程“基础、土方、结构、 装修” 等阶段,均应提前2天向监理科提交报告, 申请监测施工时产生的昼夜间噪声值。
(3)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的, 施工单位应提前7天,持建设部门证明,向环保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夜间施工。
四、排污单位在下列情况下需及时申报
1、新建、扩建、改建或转产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2、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应提前5天向环保局申报。
3、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因生产工艺、生产方式、或排放方式改变,使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前15天,向环保局履行变更手续

排 污 费 征 收
一、排污费征收范围、对象及种类
依法对全盟范围内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和排放含有污染物的企事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建筑业等排污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征收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服务业排污费和加倍收费、提高征收标准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等。
二、排污费征收程序
1、排污费计算。根据排污单位申报登记表或监督性监测报告单,依据国家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收费标准,计算排污费。
(1)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两个排污口以上的,分别计算后迭加收费。
(2)排污单位边界上有多处环境噪声超标,征收额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征。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金额逐一计征;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收费金额分别计算后,迭加收费;声源一月内超标不足15天(昼或夜)的,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13日)公布以后,新建、扩建、 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的;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均加倍收费。
(4)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5)对逾期不缴排污费的排污单位,每天增收滞纳金1‰。
2、排污费收缴
(1)向排污单位下达《征收排污费通知书》,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20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
(2)经环保局和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双方同意,环保局按月或季通过银行以委托收款方式收缴排污费。
3、解缴国库按规定及时将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三、排污费减免
1、减免条件
当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数量和浓度明显降低或达标排放时,排污单位可以申请减免排污费。   
2、减免程序
(1)排污单位向环保局提交重新核定排污费的书面申请报告。
(2) 环保局根据申请报告,赴现场进行调查、 监测等核实工作。
(3)对情况属实的, 通知排污单位领取并填写《排污费减免审查表》。自接到申请减免报告后一个月内批准减收或免收排污费。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检 查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对排污单位和个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
1、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
2、拒报、谎报排污申报事项的;
3、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15天前未办理申报手续及夜间擅自施工的;
4、污染防治设施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或闲置的;
5、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6、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排污的;
7、限期治理项目逾期未完成的;
8、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二、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
1、立案登记。 凡环境违法行为基本事实清楚的,在工作日5天内立案。
2、调查取证。采取现场笔录、录音、录像、拍照、采样或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3、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审议决定作出后,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对拟作出责令停业、关闭或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作出后,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送达采用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等其他民事送达方式。
5、监督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信访办理
一、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检举、揭发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等。
二、办理程序
1、及时登记受理。
2、现场调查取证。
3、提出处理意见。
4、协调监督落实。
5、结案。信访案件一般应在工作日3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须在期限内告知信访人未处理完毕的原因。
6、告知查处结果。除匿名信外,都须把调查情况和办理意见或结果,及时反馈给信访人。
三、信访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后30天内申请复查或向自治区环保局申请复查。

全国环保系统六条禁令

一、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 ?二、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 ?三、严禁乱收费、乱罚歉。
??? ?四、严禁监测、统计、验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 ?五、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等。
??? ?六、严禁利用职权收属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凡违反上述禁令的,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的,包庇袒护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1. 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2. 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3. 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4. 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5. 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6. 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 全国环境监察人员必须共同遵守上述"六不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失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
并追究环境监察机构领导责任。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1995年5月21日国家环保局第十六号局令发布)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热爱环境监理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三、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四、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1.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2.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宴请;
3.不参加被监理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
4.不参与被监理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五、在现场监理时,遵守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做到:
1.佩带“中国环境监理”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理证”,持证上岗;
2.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理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理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3.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4.执行现场监理报告制度;
5.为被监理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六、在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
1.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
2.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3.不得挪用、乱用排污费。
七、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
1.对群众来信来访逐一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
2.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一、环境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1、认真学习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2、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监理业务,掌握监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3、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行为规范。
5、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监理工作情况。
6、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监理工作范围,严守被监理单位技术和业务秘密。
二、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1、要学好政策,不一知半解;
2、要依法监理,不徇情枉法;
3、要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4、要高效快捷,不误时误事;
5、要规范服务,不推诿扯皮;
6、要客观公正,不违背事实;
7、要团结务实,不我行我素;
8、要文明礼貌,不粗野蛮横;
9、要政务公开,不“关门”办事;
10、要接受监督,不置身“局”外。

违反公示责任追究
一、环境监理人员中,凡有下列情形的,视作违纪:
1、不按公示要求进行规范服务产生不良影响的;工作责任心不强,超过规定时限或出现工作差错的;态度生硬蛮横,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
2、在监理过程中,接受被监理单位宴请或参加被监理单位邀请的营业性娱乐活动的;收受或索要被监理单位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在被监理单位报销私人票据的;为被监理单位、个人开脱责任而出谋划策、通风报信的。
3、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二、环境监理人员中,凡有违纪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对情节较轻的,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除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2、情节严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
3、当事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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