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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盟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会议上的发言
阿盟环保局局长 叶金宝
(2005年6月16日)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司法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月10日联合召开“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全面启动全国环保专项行动。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代表国务院6部门对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进行了动员和部署。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切实抓好2005年全盟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盟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这次会议,研究部署今年的工作,下面我代表盟环保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供参考。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抓好专项行动工作
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我盟在2003年、200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中,切实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查处了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清理了一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改善了局部地区环境质量,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但是,我盟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和环境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企业违法排污呈现出新的特点:污染反弹仍屡禁不止;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高能耗、重污染行业盲目发展仍未有效遏制,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任务艰巨;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工作进展缓慢。整治违法排污、遏制污染反弹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我们要充分认识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推动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作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因素;作为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措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下大力气认真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重点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高度,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二)加强源头控制,加大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力度。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建设项目,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务使这两项制度落到实处,使“环评”执行率达100%,“三同时”执行率达90%以上。
(三)加大对国家重点督办的晋陕蒙宁交界地区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石铁合金焦炭等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2005]58号)精神和自治区环保局、工业办、监察厅《关于对晋陕蒙宁交界地区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进行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内环发[2005]15号)要求,切实做好乌斯太地区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
(四)加大对矿山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严禁部分区域性矿山开发企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内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责成企业落实在采、选、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措施。
三、今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要求
(一)认真做好环境信访工作,严肃查处侵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建违法排污企业,使受害群众能够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补偿;公开各类环境信息,让公众获得应有的环境知情权;建立公众对环境决策的参与机制,保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执法工作重点要针对六种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企业没有建设环保设施、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运转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污的行为;二是停产治理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三是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暗排、偷排污染物的行为;四是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扩大生产能力和未进行“三同时”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工生产的行为;五是建设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和建设列入淘汰设备、产品和工艺的行为;六是污染和破坏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三)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取缔、停产、限期治理、限产、罚款、追缴加收排污费、补办相关手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等措施,依法查处到位。对个别出现的污染反弹现象,要限期整改到位,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继续依法取缔关闭。
(四)对铁合金、电石、焦化等重污染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自治区环保局、工业办、监察厅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全面清理,该关停的关停,该取缔的取缔,该整改的整改,该提高排污费的加大征收力度,对每一家企业逐一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要由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五)大力查处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重点是对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此项工作已经作出安排)。
(六)坚决纠正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政府领导责任。
(七)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凡群众反复投诉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加强社会宣传和监督。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全民环保意识的增强;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健全投诉举报档案,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九)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和报送工作。各旗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按要求,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的《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同志们,今年我盟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需要我们与会部门切实承担起打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的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完善机制。我们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监管职责,加大现场检查和执法力度,同时更要和与会单位密切配合,对于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环境违法案件,我们要及时协商沟通,办理移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多种手段,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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